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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中化校友会章程 (
9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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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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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友会定名为 [麻坡中化校友会], 以下简称[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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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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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之宗旨为联络所有中化校友,协助母校之发展,提倡有益之社交文化及体育活动;下鼓励本会会员更积极地学马来西亚语文, 培养国家意识,遵守国家原则,以及促进国家及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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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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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办事处设於 No. 49 & 49-1, (2nd Floor) Jalan Daud,84000 Muar, Jo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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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凡本会发起人为当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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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凡曾在麻坡中化中小学毕业或肄业之校友,而并不继续在其他学校, 学院或教育 |
| 机关 求学,并赞同本会之宗旨及遵守本会之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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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凡现任式或曾任母校之教职员, 赞同本会之宗旨及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 |
| 入本会为(赞助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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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永久会员: 任何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者, 皆可申请成为永久会员; 永久会员可豁 |
| 免缴交年月捐, 并和普通会员亨有相同权益. 申请者除缴交二元入会基金外(会 |
| 员可免交),另需缴放五十元基金及填具永久会员志愿书, 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 |
| 方能成为永久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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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加入本会会员者,应填妥入会志愿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入会基金后,方能成 |
| 为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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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 金 |
凡本会会员应於入会时缴纳基金二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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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年捐: 凡本会会员每年应缴纳年捐三元 |
| b. 月捐: 凡本会会员自动认捐月捐者, 得豁免年捐, 唯月捐不得少过五角,多惠益善 |
| c.
乐捐: 如遇特别事项或经费不敷时, 经理事会通过, 得进行筹募乐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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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义 务 |
凡本会会员有缴纳基金, 会费, 担任本会职务, 并执行其职务, 按时出席会议,遵守本会
章程及议决案等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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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权 利 |
凡属会员, 皆有选举, 被选举及罢免权(唯赞助会员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权) ,及其他经本会规定会员应享有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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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取消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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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任何会员违反本会规章或有损本会之名誉时, 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 唯有关会员得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 大会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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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凡会员拖欠年捐达二年者, 当自动停止会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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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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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最高机关为会员大会, 由全体会员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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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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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会员大会票选十八人为理事,再由当选理事推荐五人, 并互选出正主席一名, 副主副二名, 正副文书名一名, 正副体育主任各一名, 正副文娱主任各一名, 正副交际主任各一名,正副福利主任各一名及委员七名; 正副总务二名及财政一名则由正主席委任, 共二十三人组成理事会, 於会员大会开会后主持一切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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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誊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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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可於德高望重校友中选出多人为本会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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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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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有权聘请有资望者为本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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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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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章程, 表决本会经费之预算, 规定会务进行大计, 选举理事及推选查账各等属会员大会之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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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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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员大会开会后, 执行会员大会议诀案及策划经常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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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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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代表本会, 对内主持会务, 负责召集各项会议委任本会正副总务及财政人签署一切文件, 保管本会印章. 在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开会时为当然主席,执行其议决案, 并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一百元之开支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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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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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正主席办理本会一切事宜, 正主席缺席时, 笫一副主席代执行其职权, 遇正主席与笫一副主席缺席时, 笫二副主席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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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正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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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正副主席办理会内一切事务, 并有权批准每次不超过五十元之开支款项, 除账目外, 负责保管本会一切记录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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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副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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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总务处理会内一切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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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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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本会一切收支款项,只限 存款一百元, 如超过一百元即应存入本会银行户口。本会支票以财政为当然签薯人 再得由正主席或正总务联签, 并盖有本会之印章方为有效。同时负责一些进支账目,在每年之常年会员大会中提呈书面财政报告,并备妥有关账目,以供会员随时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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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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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及选拟本会之一切对外文件, 并记载各项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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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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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文书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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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正体育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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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有关一切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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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副体育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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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体育主任执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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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正文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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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办各项健康之文娱活动及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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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副文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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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文娱主任执行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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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正交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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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会一切交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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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副交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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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交际主任执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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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正福利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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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会会员之福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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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副福利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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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正福利主任执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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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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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核本会一切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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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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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每届理事初选日期定阳历二月间举行, 并於初选后二周内互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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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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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会员大会投票初选理事十八人, 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另由当选理事推荐五人为理事, 共廿三人. 后补理事七人则由次多票当选. 如遇理事辞职, 后补理事以次多票依序递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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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任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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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理事及职员之任期为二年, 连选得连任之. 唯财政不得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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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常年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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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每年阳历二月间举行. 开会日期应於两星期前通知会员, 以五十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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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特别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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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或全体会员三份之一连署请求, 以书面声明理由, 经理事会认为理由充足, 得由正主席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开会时间须於二星期前通知全体会员. 大会以五十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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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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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 必要时或由理事五人之函请得召集特别理事会议, 以半数以上之人数出席为合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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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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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理事会或其他会议, 如不足法定人数时, 不得作正式会议论. 如流会则下次会议时人数不拘多少均为合法, 唯下次会议只限於讨论有关当天之议程, 不得修改章程或通过任何有影响及会务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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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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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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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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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职员非理事会认可不得代表本会参加其他会外之活动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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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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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须要时理事会得另组织其他小组委员会, 处理特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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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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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员有犯法而被法庭判罪处罚者, 本会所有款项不得移用代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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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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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所内之共同禁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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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严禁聚赌之活动及阅读色情书报. |
| B. |
严禁私藏违禁品. |
| C. |
不得从事政治活动及涉入党争. |
| D. |
一切犯法行为与事务均属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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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产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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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校友会所拥有之不动产必须以校友会之名份注册. 所有有关之不动产之文件,
以应届当任之三位职委代表(主席, 总务, 财政)签署, 并获取社团注册官颁发之
许可证件加盖校友会之蜡印章, 方为有效. |
| B. |
所有校友会之不动产, 除非提前获得会员大会之同意与授权, 不得转让, 售卖, 抵押, 垫押或任何形式的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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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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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问题发生而本章又无明之规定, 其处置之办法得由理事会酌量情形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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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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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之章程, 如有未尽善处, 得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修改之. 除此之外, 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删. 而修改之章程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前, 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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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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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之解散, 须由不得少过五份之三会员人数出席所召集之会员大会表示赞成或经邮局投票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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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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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本会按照上述(47)项所规定而解散时, 本会所负责之合法债务得清偿. 其剩余款项则捐予母校作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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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02-07-79 起生效, 社团注册官编号 493(JOHOR) RSM825/71(10) PPP/382/71 及於1992 年2月27日会员大会通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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