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A)理事會包括15位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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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席一位
b) 副主席二位
c) 秘書一位
d) 副秘書一位
e) 財政一位
f) 正體育主任一位
g) 副體育主任一位
h) 正文娛主任一位
i) 副文娛主任一位
j) 正福利主任一位
k) 副福利主任一位
l) 理事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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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理事會由上述十五位理事組成第一次理事會必須,于會員大會初選後二星期舉行,並復選職員。秘書、副秘書及財政由主席直接委任。
理事會于會員大會閉會后主持校友會一切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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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關本會任何職員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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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A)本會理事及職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唯財政除外。
B)本會不得連任二屆(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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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理事會的責任為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及策劃經常會務:呈報常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于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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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A)理事會必須最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並于開會日期七天之前通知理事。必要時,主席或 最少四位理事連函要求,得召集理事會議。以半數以上之人數出席為合法人數。
B) 若有關理事無法出席其他上述之會議,則有關會議必須展至理事會另擇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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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任何緊急事件需要經過理事會批准。若理事會無法如期舉行的話,秘書可以發函通知理事加以批准,有關信件必須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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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給理事清楚的指示。
B) 至少半數以上的理事向上述事件表示意見。
C) 有關決定必須是大多數票。
任何有關由信函通過的決定,秘書必須在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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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任何理事缺席理事會會議三次以上,而沒有充分的理由,則作自動辭職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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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如遇理事逝世或辭職,候補理事以次多票依序遞補,若無候補理事,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為理事至下一屆會員大會改選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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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理事會可以授權秘書及任何主任執行本會事務。理事會有權委任職員及召集人,若上述職員及召集人失責或處理事項有損本會聲譽的話,理事會有權凍結或解除上述有關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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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理事會有權委任會員為本會委員,有關委員可另組織小組委員會處理特別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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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理事會有權委任任何會員為區域聯絡主任,以方便外地之聯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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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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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席對内主持會議,包括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負責召集各項會 議,簽署一切會議批准之文件及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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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主席缺席時,其中一位副主席代執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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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秘書必須根據章程處理本會一切事物,並且負責發出開會通知書, 除財政帳目外,他必須負責保管本會之一切記錄,文件與對外之文 件,他同時必須保管本會所有會員資料表,包括所有會員之姓名、 年齡、生份証號碼、地址及職業等。
他必須紀錄各項會議記錄在會員大會召開後廿八日内向社團註冊官 呈報有關之常年報告。(根據1966年社團註冊法令第14條1)。
(4) 副秘書:協助正秘書處理會内一切有關之事務,若正秘書缺席時, 則帶執行職權。
(5) 財政: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款項。
(6) 正體育主任:負責辦理有關一切體育活動。
(7) 副體育主任:協助正體育主任執行其職務。
(8) 正文娛主任:負責辦理各項之文娛活動。
(9) 副文娛主任:負責協助正文娛主任執行其職務。
(10) 正福利主任:負責本會會員之福利工作。
(11) 副福利主任:協助正福利主任執行其職務。
(12) 普通理事出席會議並協助理事會處理一切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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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財務 |
(1)
(2)
(4)
(5)
(6) |
根據下列條文,本會之款項可以支付任何必要的開銷包括行政費用,薪金,津貼及雜費等但不包括任何會員個人費用及庭費。
財政可以保管現款不超過二百元,若超過二百元應在7天内存入本會銀行戶口。
(3) 本會支票及進支賬目必須由下述任何兩位理事簽署:
(A) 主席
(B) 秘書
(C) 財政
有關規定如下述:
任何一次超過五百元以上的開支款項,必須經過理事會批准。每月超過一萬元以上的開支款項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批准。任何一次不超過五百元以下的開支款項,只需下述任何兩位理事批准即可。
(A)主席
(B)秘書
(C)財政
財政必須整理常年財政報告並呈交查賬審核,有關財政報告必須呈交下屆會員大會批准,副本必須寄予本會會員。
本會財務的日期應從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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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查賬 |
| (1) |
每隔年之會員大會必須選出兩位非本會理事之會員為查賬,查帳任期為二年一任,連選連任。 |
| (2) |
查賬任期内必須審核本會之賬目並準備報告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在主席的邀請下,他也有責任審核理事會之任何賬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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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信托人 |
(1)
(2)
(3) |
由會員大會委任三名年齡超過廿一嵗之會員為本會信托人,他們將被授權保管所有本會之一切不動產業。
未經會員大會授權或批准信托人不得買賣或轉讓本會產業。。
任何信托人因病,神經不正常,長期離開國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執行任務或不能完滿地完成任務,會員大會可罷免之。任何信托人辭職,逝世或被罷免則由會員大會委任新的信托人遞補其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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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闡釋章程 |
| (1) |
在沒召開會員大會期間,理事會必須有能力闡釋章程,必要時亦須決定章程中任何條文之内涵。 |
| (2) |
會員必須遵從理事會之決定,除非有關決定乃違反本會宗旨及在會員大會中受否決或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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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顧問/贊助人 |
| (1) |
理事會有權聘請有資望者為本會顧問/贊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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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禁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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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禁止任何形式的聚賭活動。
(2) 根據1959年工會法令,本會嚴禁參加非法之工會活動。
(3) 不能利用本會或理事會之名譽發行任何彩票,除非獲得有關當局之 批准。
(4) 本會不能給于會員任何在1966年社團法令第二章禁令所列之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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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
| (1) |
本會之章程,必須由全體大會通過才能修改。有關修改之章程必須在14天内呈交社團註冊官批准方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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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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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會至少有五分之三的會員于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才能解散。
(2) 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所負之合法債務須清償,其剩餘款則交由 會員大會決定。
(3) 本會解散之通知書必須在14天内呈報社團註冊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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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通知書/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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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通知書/書信可通過郵政傳遞,對方之地址必清楚寫明並附上 郵票。
本中文章程如有任何疑問,則為英文章程為准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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